2007年4月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遇台风改换游览地旅行社酌情应返款
李鸿光

  冲着搭乘豪华邮轮去日本长崎、韩国济州岛5晚6日游,黄先生等4人与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游合同,但旅行社却将行程变更为冲绳岛游。不满这一安排的4位游客,将该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。3月30日下午,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旅行社退还上述4位游客旅游费共计1373.12元,对4位游客其余诉请则不予支持。
    法院认为,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确实会受到天时、地利等诸多无法掌控的因素影响,出境游尤甚。众所周知,2006年七八月间,黄先生等4人原定游览沿海地区受到强台风的影响,但台风来临之前,公众并不知晓台风的确切状况。考虑到旅行社实际收取游览韩国济州的陆地观光费,与游览日本冲绳发生的实际费用有差异,在双方均无法举证下,法院依据原合同记载金额与旅行社实际收取的旅游费比例,确认由旅行社退还每人济州陆地观光费523.28元,同时酌情考虑游览日本冲绳发生的费用,由双方具体分担后,酌定实际返还每位游343.28元,共计1373.12元。(李鸿光)